1、各研究生招生学院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
复试合格的考生是否终录取应以综合成绩排名为主要依据。各研究生招生学院根据学校下达的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结合考生平时学习成绩、科研创新潜质、思想政治表现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等确定拟录取考生名单。
综合成绩排名:各学科、专业(领域)拟录取考生名单按第一志愿、调剂志愿分别排序。第一志愿考生在前。调剂志愿考生按初试报考专业与调剂专业相同或相近排序。
原则上,各研究生招生学院复试合格的考生,应全部予以拟录取。研究生处根据各学科、专业(领域)分配的招生指标,按照考生综合成绩排名,在招生指标范围内向考生发送“拟录取”通知。若排名靠前的考生在规定时限内没有接受“拟录取”,将取消其“拟录取”资格,顺延“拟录取”其他复试合格的考生。
2、拟录取考生名单公示
拟录取考生名单在教育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和学校研究生处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内容须包括:考生姓名、考生准考证号、初试各科成绩及总分、复试的各项成绩及总分、加权总成绩及其排名、拟录取专业、学习形式等信息。
3、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公示结束后,经公示无异议的拟录取考生名单上报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4、河南省招生办公室审核
研究生处通过“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将拟录取名单上报河南省招生办公室进行政策审核,并按要求向教育部备案。终录取名单及新生学籍注册均以“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备案信息为准。未经招生单位公示及“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备案的考生不得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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