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各博士招生学院须成立由5名以上(含5名,申请人选择的导师必须参加审核工作)博士生招生导师代表组成的考核工作小组,并相应制定学院“申请—考核制”选拔工作的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综合能力考核采取面试与笔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考核申请人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能力、科研能力、培养潜质及是否具有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等,并进行外语(如文献阅读、写作、口语和听力等)测试,同时对申请人的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态度、道德品质、遵纪守法情况、人文素质以及举止、表达和礼仪及心理状况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工作小组结合考生的申请材料和面试、笔试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判断考生是否具备博士研究生培养的潜能和素质,并对申请人的考核总体情况进行评分。面试成绩、笔试成绩满分均为100分。考生的面试成绩=各考核小组成员评分的总和÷考核小组成员人数。笔试成绩占考核总成绩的权重为30%—50%,笔试内容及所占权重由学院确定并在考核前公布。考生的考核总成绩=面试成绩×面试成绩权重+笔试成绩×笔试成绩权重。
第十三条 各博士招生学院在综合考核过程中须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根据考核总成绩、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情况确定拟录取名单并上报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
所有考核内容各学院都应有可复查的记录材料。
第十四条 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汇总各博士招生学院上报的拟录取名单,上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经学校审定后,上报教育部,通过录检后方可录取。
第十五条 各博士招生学院应制定具体措施,规范博士招生工作,公布投诉电话及邮箱,接受投诉及监督。学校纪委、监察处对“申请—考核制”工作全程监察与监督。经查实,属于考生的问题(如提供虚假材料),将取消其录取资格;属于导师的问题,将视情节轻重,取消该导师当年乃至以后的招生资格;属于招生学院的问题,将暂停其“申请—考核制”招生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各博士招生学院需及时公示本院申请人科研学术情况、综合能力考核成绩及拟录取名单等重要信息。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公示“申请—考核制”拟录取总名单,统一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切实保障考生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申请人对公示情况有异议可向学院或研究生院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湖南科技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审核制”实施办法》(科大政发〔2016〕11号)同时废止。
2020年湖南科技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综合能力考核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