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
(二)民事法律关系
(三)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合伙;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四)民事法律行为:包括意思表示、民事行为的成立、生效、无效、可撤销、效力未定、附条件和附期限以及代理。
(五)诉讼时效与期间:包括诉讼时效的基本问题以及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除斥期间。
(六)物权:包括物权的效力、类型、变动、所有权、共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七)债权:包括债的类型、债的履行、债的保全与担保、债的转移与消灭、合同的订立、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买卖、租赁、承揽、运输、保管合同,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
(八)继承权:包括继承权的接受、丧失,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产处理等。
(九)人身权:包括一般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信用权、荣誉权等。
(十)侵权责任:包括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共同侵权、侵权责任的承担及各类侵权责任。
2020年哈尔滨商业大学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指南补充考试科目民法考试要求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