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试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该考生不予录取:
1.考生不符合报考规定条件者,或复试过程中有考试违纪、替考等现象者,或政治思想道德状况不符合录取要求者,不予拟录取。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复试成绩不合格,不予拟录取:
(1)复试总成绩低于60分;
(2)同等学历考生加试科目中的任何一门考试成绩低于60分;
(3)未在规定时间按要求完成复试考核内容,或专业能力考核成绩低于48分;政治低于6分。
(4)面试采取“全票否决制”,即所有复试专家组成员均认为该考生不具备录取条件,可取消其拟录取资格,同时各专家复试组成员将面试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上报研究生学院备案。
3.考生拟录取后没有按规定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者,不予拟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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