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院根据各专业招生计划人数,分批次以考生总成绩由高到低顺序录取。考生总成绩相同时,按初试成绩排序,初试成绩相同时按初试前三科成绩加和排序,以此类推。如遇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待录取通知,取消其待录取资格,从复试合格考生中按总成绩依次递补。
(二)复试期间发现考生不符合报考规定条件,一律视为不合格,不予录取。
(三)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应当在被录取前与学校、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原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
(四)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和届时可毕业本科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录取资格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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