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职教中心关于退学或转学学生
退还学杂费等费用的暂行规定
为了规范职业高级中学学生退学或转学等原因发生退还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行为,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按照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发布的冀教财【2004】50号文件规定,我校制定本规定。
一、学杂费等费用,是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向学生收取的杂费、普通高级中学和职业高级中学收取的学费、择校费、寄宿生的住宿费以及学校按国家和省规定向学生收取的其他费用。
二、退费计算以学期、学年或一次性缴纳等不同收费方式和学生在校时间为标准,遵循合理、适当的原则,按照一定比例向转学、退学学生退还学杂费等费用(学生在校时间,是指学校规定的报到之日到学生提出转学、退学申请之日的期间)。
三、学生按照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转学、退学的,可向学校提出退还学杂费等费用的申请,学校经审核符合本规定的,应向学生退还全部或部分学杂费等费用。
四、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规定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学杂费等费用:
1、按学期缴费的:学生在校时间不超过一个月的,学校退还学生所缴当学期学杂费等费用的80%;学生在校时间两个月以内的,学校退还学生所缴当学期学杂费等费用的50%;学生在校时间两个月及以上的,学校不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当学期学杂费等费用。
2、按学年缴费的,学生在校时间不超过一个月的,学校退还学生所缴当年学杂费等费用的80%;学生在校时间两个月以内的,学校退还学生所缴当年学杂费等费用的70%;学生在校时间两个月以上(含两个月)至一个学期的,学校退还学生所缴当学年学杂费等费用的50%;学生在校时间在一学期以上的,学校不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当学年学杂费等费用。
3、一次性缴费的,学生在校时间两个月内的,学校退还学生所缴学杂费等费用的90%;学生在校时间两个月以上(含两个月)不足一学期的,学校退还学生所缴学杂费等费用的80%;学生在校时间一学期以上(含一学期)不足一年的,学校退还学生所缴学杂费等费用的60% 学生在校时间一年以上(含一年)不足两年的, 学校退还学生所缴学杂费等费用的40% 学生在校时间两年及以上的, 学校不退还学生所缴学杂费等费用。
五、对于报到前学生预缴当学期、当学年或一次性缴纳的学杂费等费用,学生在学校开学前退学的,学校应当退还学生所缴全部学杂费等费用(招生就业处办理退学手续);学生在学校开学后退学的(教育处办理退学手续),学校按第四条规定办理。
六、学生缴纳的课本费等代收费用、服务性费用,学校已购买实物或已提供服务的,学校不退还学生所缴费用,应将购买的课本等实物发给学生。学校未购买实物或未提供服务的,学校应全额退还学生所缴费用。
七、学生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休学的,学校不退还学生所缴的学杂费等费用。学生复学后,学校按学生所在新班级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收费标准实行多退少补。
八、学生患有疾病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或者学生死亡的,学校退还学生所缴当学期、当学年全部学杂费等费用;其中一次性缴纳的学杂费等费用,按第四条规定办理。
九、学生因自费出国等原因中止在学校学习的,按第四条规定办理。
十、学生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或者擅自离校被取消学籍的,学校不退还学生所缴学杂费等费用。
十一、本文在校时间以30天为一个月计算,期限以内不含本数,期限以上的数字含本数。
十二、本文中未包括的退费事项,由学校与学生(或学生家长)依据本规定的原则协商解决。
十三、本规定自2020年8月10日起施行。
2020年邯郸市职业教育中心学校招生录取办法和退费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规定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学杂费等费用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