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校按上级文件要求,确定各教学单位推免分配名额(见附件二)。
2.具有推免资格学生自主申报,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申请(见附件三)。
3.各教学单位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思想品德鉴定,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见附件四)。
4.各教学单位按专业将符合推免条件并提出申请的学生严格按照综合分值计算成绩排序,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学生的科研创新成果、论文(文章)、竞赛获奖奖项及内容进行审核鉴定,排除抄袭、造假、冒名及有名无实等情况,并组织相关学生在本单位一定范围进行公开答辩,专家审核小组(一般不少于5人)及每位成员都要给出明确审核鉴定意见并签字,加盖院学术委员会公章存档(见附件五)。答辩全程要录音录像,答辩结果要公开公示,未通过审核鉴定或答辩的学生不得推荐。
5.9月11日前,根据分配名额,按照“综合分值”排序,由高到低确定本专业推免学生名单,上报教务处,同时在本单位公示,教务处在校园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6.9月24日,公示无异议推免生名单,经学校推免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教务处将符合推免资格学生的信息上传“推免服务系统”,学生自行上网进行查询信息、上传照片、缴费、填报志愿等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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