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军人子女优待条件的考生,资格审核和公示工作按照《河北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在河北省参加普通高考的军人直系子女录取优待工作的通知》(冀招委普〔2014〕5号)执行,由省军区负责。
2.符合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因公牺牲公安民警和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的子女优待条件考生,资格审核和公示工作按照《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教育厅转发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冀公办发﹝2018﹞97号)执行,考生不在报名时进行网上申请,以相关部门提供的名单为准。
3.残疾人民警察、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须参照《河北省招生委员会等10部门关于做好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惠加分考生资格审查和公示工作的通知》(冀招委普﹝2015﹞4号)文件的有关要求,在现场确认时携带相关证件、证明等材料,由县级招生考试机构进行登记并留存复印件。其中,散居少数民族考生以身份证采集的民族信息为准。
4.符合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优待条件的考生,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5.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以相关部门提供的名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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