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原则
依据各专业招生计划,按照一志愿考生、调剂考生的顺序分批次进行录取,优先录取一志愿考生(注:不包含一志愿调剂考生)。同一专业内,根据全日制、非全日制学习方式,按照复试终成绩由高到低分别排队,依次拟录取。
2.复试录取终成绩的计算办法
(1)全日制、非全日制招生专业(音乐、美术、艺术设计专业除外)
终成绩=(初试成绩+初试加分项)×70%+复试成绩×30%
(2)音乐、美术、艺术设计专业
终成绩=(初试成绩+初试加分项)×50%+复试成绩×50%
在上述计算公式中,复试成绩为所有复试科目成绩总和(不含同等学力考生加试成绩);享受初试加分的相关政策主要包括:按国家相关政策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初试总分加10分;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5分。
3.其他
在确定拟录取名单时,若后一个招生名额出现若干终成绩相同的考生,按如下原则录取:(1)优先录取具备初试加分项条件的考生。(2)优先录取校内调剂考生。(3)优先录取初试成绩总分高者;若初试成绩总分也相同的,录取初试统考科目成绩之和高者;若初试统考科目成绩之和也相同的,录取专业面试成绩高者。
列入拟录取名单的调剂考生,在接到拟录取通知后,须按要求登陆“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的网上调剂系统,及时点击确认“待录取”。凡不在规定时间内点击确认“待录取”的考生,我校将取消其录取资格。已被其他学校“待录取”的考生视为自愿放弃,不予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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