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录取程序
复试结束后,将在我校会计学院(会硕中心)网站按考生类别(全日制第一志愿、非全日制第一志愿、非全日制调剂志愿、“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第一志愿、“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调剂志愿)公示所有参加复试考生的成绩信息。成绩公示期结束且考生未发现不予录取的情形,按考生类别,入学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的原则分别确定拟录取名单。
(二)同分优先规则
1.考生入学考试总成绩相同时,按照初试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2.若初试总成绩还相同,按照初试环节《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3.若以上条件仍相同,按照复试环节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
(三)录取递补规则
在录取过程中如在拟录取范围内的考生因个人原因放弃拟录取资格,则按公示的该考生所在类别入学考试总成绩排序,按入学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递补过程中出现同分情况,按照同分优先规则补录。
(四)不予录取的情形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不予录取:
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资格审查不合格者;复试不合格者;体检不合格者及体检结果报告弄虚作假者;同等学力考生复试加试的2门课程成绩总分低于50分者;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和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录取资格无效;对在复试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实,即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严肃处理,取消录取资格,记入《考生考试诚信档案》;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对所有考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对复试、复查中表现差异大的,进行严格审核和调查,确认冒名顶替或考试舞弊的,予以严肃处理,并进行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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