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录取须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坚持立德树人,加强思想品德考核。学校根据考生的总成绩排名依次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对复试不合格、体检不合格、思想政治素养和道德品质不合格的考生一律不予录取。应届硕士毕业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硕士毕业证书和硕士学位证书者,录取资格无效。
(二)所有拟录取考生都必须经过复试。拟录取阶段,各培养单位招生工作小组须全面复核拟录取考生的各项报考资格材料,核查无误后确定拟录取名单并按规定时间报送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拟录取名单由学校统一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
(三)拟录取名单经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省招生考试院初检和教育部终录取检查通过后,学校方可发放录取通知书。在录取检查中对不符合有关招生政策规定拟录取的考生,一律将取消其录取资格。
(四)对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的,或在初试、复试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实,即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严肃处理,取消录取资格,记入《考生考试诚信档案》。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要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对所有考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五)考生录取类别分为“非定向就业”和“定向就业”两种,考生录取类别以考生提交的报考登记表中单位意见为准,录取期间一律不得更改。
录取类别为“定向就业”的考生,须在被录取前与招生单位、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同时须出具其工作单位同意学习的证明。
考生因报考博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答案来源于:2020年贵州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办法
2020年贵州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成立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