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中,涉农专业学生、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农村学生(不含县城,下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我区涉农专业范围、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名单见附12-1、2)。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就读涉农以外专业的,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条中职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其中一等为每生每年3000元,用于资助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等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二等为每生每年1000元,用于资助涉农专业学生、集中连片地区农村学生和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实施五年一贯制、“3+2”或“2+3”学制的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在学生完成中等职业教育进入高等职业教育阶段学习后,不再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政策;劳动预备役制学生不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政策。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资助年限为:初中毕业起点和高中毕业起点全日制三年及以上学制的,资助第一、二学年;高中毕业起点全日制一年及以上且不满三年学制的,资助第一学年。
第五条各市县出台的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政策,范围大于或相关标准高于本通知的,可继续执行,超出部分所需资金由出台政策的市县财政承担。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动态调整。
第八条学校应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详见附12-3,以下简称《助学金申请表》)《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详见附12-4)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
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助学金申请表》和递交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的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应包含户号页、学生姓名页、监护人姓名页等信息。
第九条学校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受理学生申请,接收相关材料,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初审。在确定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名单后,须通过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学生资助信息系统”)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审核结果要在相关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十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有以下行为或表现的,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停止其当学期国家助学金受助资格,由此产生的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学期继续用于国家助学金发放:
答案来源于:2020年广西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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