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生应按规定时间报到,逾期两周未报到者自动取消入学资格。入学三个月内,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复查,复查合格者方能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获得学籍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二)凡正式录取的考生,均有享受“国家助学金”的权利(具体标准等相关要求以上级文件精神为准)。
(三)本办法未尽事宜或因其它原因可能导致的调整变更,招生办公室将在学校招生资讯网上及时发布。
(四)本办法由广西艺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联系电话(高峰期线路忙时,请耐心拨打):
广西艺术学院招生办公室:0771-5333126;
广西艺术学院附校:0771-5308919。
附件: 1.考生学籍证明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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