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违反考试纪律和规定的考生,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对其做出相应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组织考试作弊、买卖作弊器材、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代替他人考试等行为纳入刑事处罚范畴。
(三)2019年9月3日,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对外发布《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在国家教育考试等4大类“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行为将直接认定为“情节严重”。
(四)特别提醒各位考生:对所有使用伪造证件、替考、携带无线通讯设备(含手机及各种电子设备)进入考场的考生,一经发现将依照上述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条款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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