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证桂林山水职业学院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桂林山水职业学院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桂林山水职业学院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桂林山水职业学院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战略、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委员会由主管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桂林山水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是桂林山水职业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桂林山水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根据需要组建招生工作组,负责各地招生工作。
第七条根据教育部要求,在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统一组织下,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招生体制,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的择优录取原则。
第八条实行远程网上录取方式。
第九条 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办法,按公布的招生计划,依据各省区市招生考试院划定的艺术类投档分数线,对进档考生按总分(包含政策性照顾分值)依据专业统考(联考)成绩按分数高低排序择优录取,若专业成绩相同,按文化成绩高低排序择优录取,直至录满计划数为止。
第十条 对同批次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规则: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安排原则,高次位考生优先获得专业选择权,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为依据,按第一专业志愿录取,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依此类推;若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填有“服从调剂”的考生,将调剂录取到其服从的志愿专业里。填有“服从所有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分析其综合素质及志愿情况,调剂到与其志愿相近的专业。因所服从的专业计划已录满或填报“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则作退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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