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期间,各招生院校要注意校内录取现场各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与协调,保持与省招生办公室的密切联系与沟通,按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规定,按时完成调档、阅档、退档、审核等环节工作,保证考生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1.各院校招生录取要执行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的精神,制定科学合理的录取办法,根据本校春季高考招生章程公布的录取原则和招生专业对考生具有的技能证书等要求对省招生办公室投出的考生电子档案进行择优录取。招生院校审阅考生档案以及提交拟录取、拟退档考生档案的过程与夏季高考录取相同。各招生院校要切实做好考生录取工作,对投档考生的退档,要慎重处理。考生对退档提出质疑的,相关院校必须做出解答,并负责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2.对肢体残疾、生活能自理、不影响专业学习、志愿填报合理且符合专业录取要求的考生,招生院校应按照有关政策予以录取。
3.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目前尚有部分考生未进行普通高考体检。对于暂无体检数据的考生,招生院校应先根据考生填报的志愿和分数排位情况,按照招生院校春季高考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录取规则进行择优录取。待该部分考生取得体检结果后,招生院校认为考生体检结果确实不符合录取专业体检要求的,可在征求考生意见后将考生转录至本校其他符合录取要求的专业,并报省招办备案。确实无法转专业处理的考生,可做录后退处理。录后退的考生,省招办将根据考生填报的志愿情况,协调后续符合条件的院校志愿录取。
4.参加春季高考“3+证书考试”招生被本科层次院校录取的考生不得再参加春季高考“高职自主招生”录取及夏季高考招生录取;被高职(专科)院校录取的考生,不能参加2020年春季高考“高职自主招生”录取以及夏季高考高职(专科)院校的招生录取。
5.录取新生名册的打印和备案管理,《新生录取通知书》的印制、签发及寄送,已录取考生的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档案领取,
新生入学资格的审查,取消录取资格或入学资格考生及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的注销工作均按夏季高考录取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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