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对于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伪造、非法获得证明材料的报考人员,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对于户籍学籍造假、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获取报考资格,以及为不符合条件的考生违规办理相关证明材料的有关人员和单位,要依法依纪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和追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录取结束后,省招生办公室将联合有关部门采用信息化手段,通过学籍管理系统、社会保障系统等对高职扩招录取新生报考资格进行全面核查。对于学历造假、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考生,以及为不符合条件的考生违规办理相关证明材料的有关人员和单位,按照教育部令第33号、教育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各有关高校要全面落实目标责任制,健全工作机制,将高职扩招任务分解落实,做到任务明确、目标具体、责任到人,共同完成好高职扩招任务。
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0月15日
答案来源于:2020年广东省高职扩招专项行动招生录取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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