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公费定向培养质量,培养院校要修订人才培养方案,优化课程体系。加强师德养育,培养教育情怀;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信息化教学能力;加强师范技能训练,确保公费定向培养对象在校期间教育实践时间累计不少于一个学期。加强与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密切合作,协同育人。强化质量意识,加强学籍管理和教学管理。
公费定向培养对象在校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培养院校研究、计划来源地同意,取消其公费定向培养资格,由所在高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处理。学生要在被取消公费定向培养资格之日起一个月内退还已享受的培养经费。退还的培养经费由培养院校负责据实核算和经费管理,原则上滚动用于下一年度公费定向培养工作,并对应抵扣下一年度省级财政安排培养经费的额度。
(一)违反培养院校纪律,受到学校记过以上处分的;
(二)未能在基本修业年限内获取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
(三)因个人原因(除因身体健康、应征入伍外)中断学业的。
公费定向培养对象如因身体健康、应征入伍等特殊原因,经培养院校和计划来源地确定取消公费定向培养资格的,由所在高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调整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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