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教育厅中共广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4月17日
附件1
有关县(市、区)名单
汕头市: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南澳县;
韶关市:曲江区、乐昌市、南雄市、仁化县、始兴县、翁源县、新丰县、乳源瑶族自治县;
河源市:东源县、和平县、龙川县、紫金县、连平县;
梅州市:梅县区、兴宁市、平远县、蕉岭县、大埔县、丰顺县、五华县;
惠州市: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
汕尾市:海丰县、陆丰市、陆河县;
江门市:台山市、开平市、恩平市;
阳江市:阳东区、阳春市、阳西县;
湛江市:麻章区、坡头区、雷州市、廉江市、吴川市、遂溪县、徐闻县;
茂名市:茂南区、电白区、信宜市、高州市、化州市;
肇庆市:高要区、四会市、广宁县、德庆县、封开县、怀集县;
清远市:清新区、英德市、连州市、佛冈县、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连南瑶族自治县、阳山县;
潮州市:潮安区、饶平县;
揭阳市:揭东区、普宁市、揭西县、惠来县;
云浮市:云安区、罗定市、新兴县、郁南县。
注:含上述县(市、区)所属功能区
附件2
广东省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
中小学(含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
教师协议书(样本)
甲方:(培养院校)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学生)
身份证号:
乙方监护人:
身份证号:
家庭地址:
丙方:(县级政府)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为做好广东省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含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工作,根据广东省教育厅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教师的实施办法》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丙三方签订以下协议。
一、协议签订的前提
第一条乙方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自愿报考甲方公费定向培养教师专业。甲方和丙方按照有关规定经审核,认为乙方符合报考和录取条件,同意录取乙方为公费定向培养对象。
第二条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相关政策规定,与丙方共同制订公费定向培养招生的测(复)试及录取办法,对报考甲方公费定向培养专业的考生进行审核,择优录取。
由甲方将录取通知书及本协议书一式六份一并寄送乙方。由乙方(签署时已满十八周岁)或乙方(签署时未满十八周岁)及其监护人,自愿在本协议书上签字后,交至甲方审核确认后,录取通知书正式生效。
甲方在乙方入学报到一个月内,按照公费定向培养条件要求对乙方入学资格进行复查。经甲方复查合格后,由甲方办理本协议的签署手续。
如复查中发现乙方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将不再签署本协议并取消学籍。复查中发现其他问题,乙方无法达到公费定向培养条件要求的,应终止本协议,并由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后续事宜。
第三条按照培养造就优秀教师的目标,制订公费定向培养专业的培养方案,提供优良的教育教学条件,对乙方实施教育培养,进行管理和综合评价。
第四条按照省财政厅核定的标准,在乙方基本修业年限内,免除学费,免收住宿费、军训服装费、教材资料费和实习实践费和体检复查费,并按每月80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每学年按10个月发放。
第五条关心乙方的成长,为乙方学习和职业生涯发展提供指导。
第六条乙方需持本人(签署时已满十八周岁)或本人(签署时未满十八周岁)及其监护人签字的本协议书一式六份及录取通知书按期向甲方报到,经甲方复查合格后,正式注册成为公费定向培养对象。如乙方拒不签署本协议的,甲方将取消录取资格。
第七条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及甲方的教育培养方案,接受甲方的教育培养,修读年限按照类(1.初中起点五年制专科;2.初中起点六年制本科;3.高中起点四年制本科;4.本科起点二年制教育硕士全日制研究生;5.本科起点三年制教育硕士全日制研究生)。
第八条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免缴甲方学费、住宿费、军训服装费、教材资料费、实习实践费和体检复查费,并领取生活费补助,同时在国家和广东省有关奖助学金政策规定范围内,除不重复享受减免学费和生活补助外,享受与其他在校生同等待遇。
第九条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条根据培养目标,勤奋学习,按时完成学业。在校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得申请转学或调整专业。
第十一条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达到教育培养方案的要求,并取得相应学历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按照广东省相关政策要求,毕业前取得教师资格证或通过相应学段(或学科)教师资格证所有笔试和面试考试科目。
第十三条完成学业并顺利毕业后,按照规定通过丙方面试或考察,到定向安排的学校(含村小、教学点)任教不少于6年。
第十四条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丙方同意,可在定向范围内学校间从事教育管理工作或进行交流。
第十五条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不得报考研究生,不得以升学、调动为由不履行限期服务约定,鼓励通过或、在职攻读研究生等在职的形式,提升学历和教学能力。
第十六条提出辖区内公费定向培养专业年度需求计划,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配合甲方做好招生录取工作,并及时配合甲方完成本协议书的签署。
第十七条在乙方毕业离校时,负责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制定工作岗位分配办法,并对乙方进行面试或考察后,按照面试、考察结果综合安排乙方任教学校和岗位。做好接收和安排公费定向培养对象到定向学校任教的各项工作,确保其有编有岗。
第十八条制定乙方就业和安心从教的政策措施,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十九条鼓励和支持乙方在服务期内参加专业技能提升培训,促进其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
第二十条负责公费定向培养对象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公布违约记录并计入人事档案和社会信用体系;负责追缴和管理乙方在服务期内违约退缴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规定审批程序,终止本协议:
(一)在校学习期间,经甲方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二级甲等)
以上医院认定,因身体客观原因,不能完成学业;
(二)在校学习期间或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甲方或丙方认可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指定医院确认,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教师职业。
(三)在校学习期间,因病休学或应征入伍,经甲、丙双方确认,取消公费定向培养资格的。
第二十二条乙方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处理。乙方不再继续享受公费定向培养教育,且须在甲方解除协议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甲方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培养经费,由甲方负责据实核算。
(一)违反培养院校纪律,受到学校记过以上处分的;
(二)未能在基本修业期内获取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
(三)因个人原因(除身体原因或应征入伍外)中断学业的。
超过1个月期限,乙方仍未退还已经享受的培养经费的,则每逾期一天,应按照培养经费1‰,向甲方加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终止或解除协议的,在校学习期间,由甲方牵头办理协议终止或解除手续;在服务期内,未能履行协议规定的,由丙方牵头办理协议终止或解除手续。
违约情形及处理
第二十四条因身体原因除外,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丙方负责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公布其违约行为,将其记入人
事档案和社会信用体系。
(一)乙方未按规定时限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或毕业后未能按本协议约定,到丙方指定的学校从事教育工作的,乙方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的1个月内,一次性向丙方退还所享受的培养经费,并按培养经费总额的30%支付一次性违约金;超过1个月期限,乙方仍未付清培养经费和违约金的,则每逾期一天,应按照缴交费用总额1‰,向丙方加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乙方毕业后到丙方指定的学校从事教育工作未满六年的,提出离开教育岗位的,视为违约,需要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约定服务年限-已服务年限)×1/6×培养经费总额×130%。乙方自离开指定学校教育岗位之日起超过1个月期限,仍未付清违约金的,则每逾期一天,应按照缴交费用总额1‰,向丙方加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乙方在毕业后从教的六年服务期内,如发生违反法律法规、人事规章制度或教师师德规范,出现被取消教师资格、开除或追究刑事责任等无法从教的情况,均视为乙方违约,丙方有权按照上述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向乙方追缴违约金。
(四)本协议书所列培养经费,按照本专科层次每生每年2万元、教育硕士研究生层次每生每年3万元的标准乘以乙方已享受的公费定向培养年限计算。
第二十五条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广东省及相关部门
有规定的执行;没有规定的情况下,由三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六条本协议经甲、丙方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以及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签字后生效,有效期从签约当日至本协议约定的六年服务期限满时终止。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如已满十八周岁,可单独签署;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如未满十八周岁,须由乙方及其监护人共同签订本协议。
第二十七条本协议书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一份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存,一份由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备存。
甲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按指印):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监护人(签字、按指印):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2020年广东省公费定向培养及公费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教师2020年公费定向培养粤东西北地区中小学教师招生培养计划(本专科)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