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2名以上在职国家公职人员,负责对考生所申报的录取照顾项目和所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县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确认并汇总形成《花名册》(附件5)后,通过“福建省高职分类招考考务管理平台”完成信息录入工作,于4月10日前提交设区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同时,县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相关中学应按规定进行公示。审核确认后的所有《登记表》《申请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须复印一份,由县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留存2年备查。
2.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汇总后,于4月11日前通过“福建省高职分类招考考务管理平台”向省教育考试院提交审核结果。同时,按规定进行公示。
3.省教育考试院信息处将于4月13日前,将网上审核结果下发给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进行核对。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须于4月15日前,将每页加盖公章的上述材料传真并同时寄送省教育考试院信息处,并将一份纸质《花名册》合订本(每页签字并加盖公章)报送省教育考试院普招处备案。
4.省教育考试院将经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核对确认的终名单在省教育考试院网站上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考生,方可享受相应的录取照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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