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优先考虑以第一单位主持国家重大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重大、重点项目、国防重大项目、国防重点项目,当年获得国家级人才头衔、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及以上的导师。符合此项条件导师较多时,按导师主持的各类重大/重点项目研究经费多少排序。
(2)达不到上一条件的导师,按一个经费计算周期(上一年1月1日至本年度博士录取前一天)到账的项目经费数量进行排序。首先,按以第一单位主持的国家级纵向项目进行排序;其次,以第一单位主持的到账一百万元以上(含一百万)的横向项目和以第一单位主持的省部级纵向项目(经费数≥50万元)进行排序;再次,以主持到账的其他纵向经费(含各类参与的重大、重点项目)和其他到账横向项目经费总数进行排序。逐次排序,经费多的,优先录取。(注:校内经费除外)
(3)秋季首批学生录取完毕,未录取到学生且符合招生条件的导师,可自愿参与后续招生录取排序,与招收第二名博士生的导师一起按前面的方式再次排序。
(4)首批招生无学生报考或报考学生未通过考核的导师,落实好合适生源后参与后续招生录取排序。
(5)无省部级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以横向科研项目招生的导师每人三年多招收两名博士研究生(由导师本人决定招生年度,参与录取排序,遵守录取顺序规则)。
(6)对于学校研究生院下达的专项博士生招生指标或计划的,按照专项计划执行。
本规定从2019级博士生(春季、秋季)招生开始执行,具体细则由化学化工学院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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