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录取原则:以公平、公开、公正为原则,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成绩为依据,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2、加分政策:执行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加、降分政策,按照加、降分以后形成的投档成绩进行录取和安排专业。
3、调档比例: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及当地省级主管部门规定确定调档比例;实行顺序志愿的省份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录取未满额的情况下,接收后续志愿。
4、专业分配:顺序志愿或者平行志愿投档后,专业志愿按分数优先原则录取--进档考生按投档分数和专业志愿顺序安排专业;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下列考生:与专业相关科目分数高(文科类专业优先录取语文成绩高者;理工类专业优先录取数学成绩高者;外语类专业优先录取英语成绩高者)。当考生所报专业志愿都不能满足录取时,服从专业调剂的,将其调录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将予以退档。
5、艺术类(美术)、体育类招生原则:在文化考试和专业考试成绩均上线的基础上,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文化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规定了艺体类的录取原则或投档原则的部分省市,按其规定执行。
⑴文化成绩认定:考生应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且高考文化成绩达到当地教育考试院划定的相应批次及专业的文化考试录取控制线。
⑵专业成绩认定:认定考生所在地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的相应专业考试成绩。
6、实施新高考的省份:录取相关原则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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