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应届生应提供《医师资格证书》扫描件及硕士研究生培养类型证明(研究生院或教务部门提供)。
⑵非应届人员或学术学位应届硕士研究生或同等学力人员应提供:?《医师资格证书》扫描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扫描件或《主治医师资格证书》及临床在职连续工作年限证明原件扫描件。(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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