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实施“阳光工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录取原则。
2.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加分政策和规则,考生政策性照顾加分计入总分,按照总分择优录取。
3.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严格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规定的方式进行录取,无规定的按照招生计划和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4.不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招生计划和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考生所报专业不能满足且服从调剂时,将根据各专业的录取情况进行专业调剂。如果考生不服从调剂,则予以退档。
5.如果第一志愿考生上线人数不足该专业招生计划一半时,根据具体实际情况对该专业进行保留或取消,该专业志愿考生转入其他志愿专业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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