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严格遵循择优录取、宁缺毋滥、“公平、公正、公开”的录取原则,根据学校下达的招生计划、考生考试的成绩(含初试和复试)及科研创新能力成绩、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等综合因素确定拟录取名单。拟录取名单经复试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并由组长签字盖章后报学校审批,拟录取名单由研究生院统一公示。
下列情况不予录取:
1.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
2.体检不符合规定者。
3.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
4.专业面试不合格者(得分低于60分)。
5.同等学力加试成绩不合格者(得分低于60分)。
6.初试专业课成绩不合格者(得分低于60分)。
7.英语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得分低于6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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