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省教育厅、省教育招生考试院领导下,由我院统一组织录取。我院在分类考试招生中,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招生录取工作的政策和规定,实施“阳光工程”,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
(二)根据考生总成绩和各专业招生计划,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择优录取,普通高中毕业考生、中职毕业考生和退役士兵考生分类录取。同类中总分相同者,按我院“职业测试”成绩优先录取。
(三)分类招生考试计划使用原则和办法。
在分类考试招生总计划不变的前提下,若面向普通高中计划和面向中职计划有一类生源不足时,我院自主在两类间调剂使用;同类计划中如遇某专业计划生源不足的,我院自主调剂至生源充足的专业使用。
(四)6月15日前通过我院招生信息网向社会公示预录取考生名单,于6月16日前报送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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