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我校研究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全面发展,进一步保证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的公正、公开、公平,规范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出资、社会捐资设立的研究生可享受的各类奖学金的评定。社会捐资设立的奖学金,有特别评定要求的,另行制定评定办法。
第三条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实行在品德素养基本相同的情况下,以学习成绩和科研成果为主要评定标准的原则。
第四条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申请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在校全日制(全学习)研究生。
第五条奖学金的评选额度、等级和奖金额由研究生院根据奖学金的来源、金额等情况确定,在奖学金评定工作开展之前公布。
第六条申请奖学金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思想觉悟高,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成绩优异;
(五)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奖学金:
(一)未按时缴纳学费或未按期注册;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
(三)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
(四)保留学籍、休学或延期毕业期间;
(五)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研究生卓越奖学金:为鼓励研究生积极进取,追求卓越而设立。博士、硕士研究生卓越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30000元/生·年。
第九条台湾光华教育基金会设立的光华奖学金:特等奖2000元,一等奖1500元,二等奖1000元,三等奖500元,新生奖500元。
第十条中国科学院毛江森院士设立的毛江森奖学金和助学金:特等奖学金20000元,奖学金5000元,助学金2000元。
第十一条生物药械豪森药业奖学金和助学金:特等奖5000
元,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1000元,三等奖500元。第十二条康泉奖学金:特等奖5000元。
第十三条其他个人或企业捐资设立的学校层面的奖学金。
第十四条申请卓越奖学金的研究生必须以第一作者(按照自然排序)身份发表文章并被SCI收录,单篇文章影响因子大于5.0以上,且第一作者署名单位及通讯作者单位须为“温州医科大学”。第十五条申请光华奖学金、毛江森院士奖助学金、各类社会
奖学金的学生,参照《温州医科大学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依据从高分到低分的标准排名确定奖学金获奖人员。
第十六条奖学金申请者其成果须为在读期间所取得。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研究 生奖学金评定,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研究生奖学金评定。
第十七条具备申请奖学金条件的研究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本人须负责科研成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并符合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和中国期刊网等机构规定的标准,经导师签署意见后交所在学院。
第十八条各学院对研究生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初审、打分并提交学院评审委员会评议,然后报研究生院。
第十九条学校评审办公室根据当年评奖名额、奖金额等情况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汇总审查后,提交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议。由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确定奖学金的获奖名单。
第二十条学校评审办公室公示获奖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天。研究生对获奖名单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学校评审办公室提出。
第二十一条学校评审办公室收到书面异议后,应当对异议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后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违反奖学金评选规则且异议事实成立的,取消相关申请人的参评资格,其名额顺序递补。对弄虚作假、违反评奖规则等情况,研究生院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作出处理;
(二)异议事实不能成立的,如系具名异议,应将调查结果反馈给异议提出人。
第二十二条获奖名单公示期满后,学校评审办公室向计划财务处提交获奖者名单及奖学金发放金额,由计划财务处将奖金发放至研究生本人的银行卡中。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的资金管理接受纪委、监察处、审计处、计划财务处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温州医学院硕士研究生光华奖学金评定办法》(温医〔2004〕97号)、《温州医学院毛江森奖学金、助学金章程》同时废止,已有的其它学院层级的奖项及社会资助的专门奖项仍然保留。鼓励学院自主设立或利用社会资助设立学院层面的奖助学金,该类奖项的发放对象及具体条件由设奖者自主决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5
第二章奖学金评定条件
第三章奖学金类型和奖励金额
第四章奖学金评定标准
第五章奖学金评审程序
第六章附则
2020级温州医科大学研究生教育收费及奖助体系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