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顺利推行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确保研究生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投入教学、科研及临床工作,切实提高研究生待遇,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进一步推进研究生三助(助教、助研、助管)奖
学金工作。三助奖学金以岗位津贴的形式发放,保证研究生在学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体现按劳付酬。
第三条资助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学习)研究生。
第四条凡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可享受我校研究生三助奖学金: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具备良好的道德风尚、团队合作精神和科研献身精神;
(四)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
(五)学院与导师考核合格。
第五条研究生三助奖学金的资助标准为博士研究生平均每月不低于1000元;硕士研究生平均每月不低于300元。每年按实际工作日分两次或按月计发。
第六条学校将根据科研经费规模和国家、学校关于科研经费使用管理政策情况,适时调整导师支付三助奖学金的低资助标 准。鼓励学院和导师在学校要求的低资助标准基础上提高研究生津贴资助水平。
第七条 教学助理(以下简称助教):承担学校和学院基础课程、实验课程的授课、辅导、答疑等教学工作以及指导实验和生产实习,辅导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考试及考查的阅卷等。
第八条 科研助理(以下简称助研):承担学校或指导教师分配或指定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各种科学研究、临床工作及相关的辅助性任务。
第九条 管理助理(以下简称助管):指通过应聘担任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部门从事管理服务等辅助性工作,锻炼能力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
第十条导师在校本部或附属医院的研究生,原则上博士研究生的三助奖学金由导师负责发放,硕士研究生的三助奖学金由导师或者学院负责发放。
第十一条校外联合培养单位的研究生,三助奖学金按照相关协议由导师或其所在单位负责发放,不得低于规定标准。
第十二条导师承担的津贴从导师科研经费(含配套经费)中支出。科研经费不足的,可从导师的研究生培养经费、学科建设经费等中支出。如需从学科建设经费中支出,需列入学科建设经费使用项目,并经学科负责人同意。具体经费来源由学院或培养单位审核。
第十三条研究生享受三助奖学金的年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十四条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学籍异动手续的研究生,停发三助奖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三助奖学金。
第十五条已办理退学手续的研究生,自退学文件发文之后的次月停发三助奖学金。
第十六条各培养单位和导师必须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研究生有权督促各培养单位和导师执行本规定。研究生主管部门将定期检查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对不执行本办法的培养单位和导师,学校将限制或取消其在下年度的研究生招生计划。
第十七条对学习、工作中表现较差的研究生,导师可提出核减三助奖学金发放标准的书面意见,经学院或培养单位审核,交学校核准实施,适当降低、直至取消研究生三助奖学金。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4 年9 月1 日起施行,《温州医学院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及津贴管理规定》(温医办〔2007〕15 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4
第二章基本条件和资助标准
第三章岗位职责和要求
第四章奖学金发放和监督
第五章附则
2020级温州医科大学教育收费及奖助体系研究生三助奖学金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