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完善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制度;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我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评审领导小组下设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挂靠在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的组织与管理,并统一上报、保存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材料。
各学院在评审前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各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各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及评审章程规定的研究生代表(未申报当年奖助学金)任委员;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公示、资料报送等工作。
学院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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