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浙财教〔2014〕3号)等精神,为完善我校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做好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评审和发放应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及学校相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在校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第四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标准为12000元/年·生,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标准为6000元/年·生。
第五条凡享受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五)按时缴纳学费并按期注册。
第六条每学年按实际工作日按月计,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手中,博士研究生1000元/月·生,硕士研究生500元/月·生。
第七条研究生新生入学报到后,由研究生院向计划财务处提供研究生名单,计划财务处按月发至研究生银行卡。发放过程中如有学籍异动等情况,由研究生院通知计划财务处予以调整。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助学金:
(一)未经批准无故不按时缴纳学费、住宿费的研究生,助学金暂停发放,从缴清学费和住宿费之日起发放;
(二)已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手续的研究生,自办理手续后次月停发助学金,复学后次月恢复发放;
(三)已办理退学手续的研究生,自退学文件发文之后的次月停发助学金。
第九条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享受国家助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研究生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年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第十一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资金管理接受纪委、监察处、审计处、计划财务处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 年9 月1 日起施行,《温州医学院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及津贴管理规定》(温医办〔2007〕15 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6
第二章资助标准和基本条件
第三章发放与管理
第四章附则
2020级温州医科大学教育收费及奖助体系凡享受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