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 号)和《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
〔2014〕1号)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在校全日制(全学习)研究生。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四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以研究生的道德品质和学习成绩为基本条件,对学术型研究生,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应在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按照《温州医科大学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进行量化打分,择优选定。
第五条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思想品德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思想觉悟高,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二)学习成绩
1. 英语通过六级或六级总分达425 分以上;
2. 学习成绩优异,已修课程加权平均分不低于75 分。
(三)科研能力
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科研能力主要从发表论文、出版专著或译著、主持科研课题、科研成果获奖、参加学术科技竞赛、参加学术会议、获得发明专利等方面进行考评。
博士研究生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发表的文章被SCI 收录,且单篇文章影响因子大于3.0 以上;
2. 出版本学科专业领域学术专著或译著1 部以上;
3. 独立主持省(部)级以上纵向科研课题1 项以上,且经费进入学校帐户;
4. 获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1 项以上。
(四)专业学位研究生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 参加核定培训年限为3 年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2. 已取得有效注册的《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3. 临床技能表现突出。
第六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者,其成果须为在读期间所取得;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阶段之后,申请国家奖学金者,其成果须为博士研究生阶段所取得。以国家奖学金评审截止日已取得原件为准,录用通知不予采信;且第一作者署名单位及通讯作者单位须为“温州医科大学”。
第七条已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再次申请国家奖学金,其成果须为获奖后的新成果。
第八条专著或译着着者应为著作封面的作者;多人合著的著作,申请者个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以在著作中注明写作的内容为准。
第九条 同一篇论文被不同刊物收录(转载),以高级别刊物计算科研成果积分。
第十条期刊分类认定以《温州医科大学学位和研究生教育期刊定级名录》为基本依据。
第十一条经学院评审委员会推荐,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可以给予为学校科学研究等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学金申请者破格资格或者择优权。
第十二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研究生,无资格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
(二)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
(三)未按时注册;
(四)所修课程成绩有不合格;
(五)保留学籍、休学或延期毕业期间;
(六)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具体以有关通知时间为准。
第十四条符合申请条件且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必须如实填写《温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在当年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交审批表和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各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相关材料进行认真、细致的核实,并依据本办法和学校下达的指标,进行初步评审。
第十六条初评结果须在本学院范围内以网络等方式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七条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八条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研究生对学院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九条学校评审办公室应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按要求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学校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其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二十一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30000元/年·生;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20000元/年·生。
第二十二条根据教育部下达给学校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确定各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指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适度倾斜。
第二十三条如学院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数多于学院指标数,由学院按择优顺序依次排名在指标内使用;如学院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数少于学院指标数,则剩余指标集中由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打通择优使用。
第二十四条凡已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隐瞒欺骗等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得称号,追回证书和全部奖学金,并取消下年度的参评资格。
第二十五条各学院可在不违背本办法原则的前提下制定实施细则,报学校评审办公室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2
第二章评审条件
第三章评审程序
第四章奖励标准和名额分配
第五章附则
2020级温州医科大学教育收费及奖助体系凡享受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