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7
温州医科大学研究生
国际交流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设立研究生国际交流奖助学金(以下简称“奖助学金“),用于资助成绩优异的我校研究生在国(境)外期间的费用,以此鼓励研究生积极参与国际学术交流,推进研究生教育国际化进程,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为提高奖助学金的科学管理水平和经费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我校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奖助学金管理及评审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第四条奖助学金资助名额及具体金额根据当年度国际交流
需求及上年度执行情况制定,预算总额度控制在当年研究生学费收入的5%,且不结转下年。获得国家留学基金等资助方式出国留学的人员或国家组织的其他公费项目派出的研究生,或获得外方攻读院校奖助学金资助的,原则上不再享受本奖助学金项目的资助。
第五条奖助学金资助类别如下:
(一)在校研究生出国出境参加本学科领域重要国际学术会议,根据会议的举办地不同,设置具体资助金额。举办地在亚洲地区,资助金额不超过6000元/人;举办地在亚洲以外地区,资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人。出国(境)参加一般国际学术会议资助金额相应减半,其它会议不资助。应邀做国际会议的主题发言或者获得大会设立有关奖项的研究生,资助金额不超过15000元。
(二)资助在校研究生出国出境短期访学,资助内容包括:一次往返国际旅费,亚洲地区限额3000 元/人,亚洲以外地区限额 6000 元/人;在外访学期间的各种生活费(4000 元/月·人),依据访学回国后的机票和实际访学时间予以资助,资助期限多不超过6 个月。
(三)资助联合培养研究生往返国际旅费和在外期间的奖助学金生活费,资助标准多不超过50000 元/人。
第六条奖助学金的评选程序:
(一)研究生院做好相关学院和人员的通知工作;
(二)申请人根据通知的要求,经导师同意,向所在学院递交申请材料;
(三)各学院评审委员会按照通知所规定的条件,并结合下达的名额进行初选;
(四)研究生院组织对初选名单的审核或面试,确定入选名单;
(五)奖助学金获资助者名单在研究生院网站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七条研究生院将奖助学金获资助者名单及资助金额报送计划财务处,由计划财务处负责奖助学金的预支、发放、核销。第八条获资助者出国前可向计划财务处预借国际交流奖助学金,作为其在国(境)外的日常开支;预借金额多不超过国际交流奖助学金总额的70%。
第九条获资助者学成回国经考核合格后,可凭出国(境)审批表原件、出国(境)协议书原件、往返机票等材料向计划财务处领取剩余的国际交流奖助学金并核销预借的奖助学金。
第十条经费使用范围:
(一)国际旅费补助:温州到目的地学校之间的往返机票费用;
(二)境外生活费补助:在境外学习交流期间发生的伙食、住宿、交通、工杂费用等;
(三)境外项目费补助:国际会议注册费或报名费、论文出版版面资助费、考察学习费、境外合作学校收取的课程费(仅限医科等特殊专业)等;
(四)签证费:目的地国家驻华使馆收取的签证费用或出访地区有关部门收取的手续费;
(五)境外保险费:在国内购买境外保险的费用。
第十一条获得奖助学金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所获得的奖助学金须由所推荐学院全额收缴、退回学校,并须承担相应的违约及法律责任:
(一)申请材料中有虚假内容的;
(二)在国(境)外期间违反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及就读学校的有关规定的;
(三)因个人原因未能赴境外就读的;
(四)由于个人原因未能按要求完成境外研修任务的。
第十二条获得奖助学金项目资助的学生领取奖助学金后无法出境的,视不同情况作以下处理:
(一)因不可抗力或身体原因(须提交三级以上医院证明)而无法出境学习的,由学校对已发生的签证、机票、保险等费用进行核销,收回未发生的金额;因其他个人原因无法出境学习的, 学生须向学校全额退还奖助学金。
(二)由于非个人原因需要变更研修或学习计划的,学生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按照新的研修或学习计划开展活动并获得相应资助。未经学校书面批准而擅自改变研修或学习计划的,奖助学金资格自动取消,学生须向学校全额退还奖助学金。
第十三条享受奖助学金资助的出国(境)研究生,须遵守《温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及《温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公派出国(境)协议书》。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章奖项设置
第三章评选程序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五章附则
答案来源于:2020级温州医科大学教育收费及奖助体系实施办法
2020级温州医科大学教育收费及奖助体系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