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培养单位要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态度,积极稳妥地指导硕士新生和导师做好双选工作。
2.硕士生导师每年招收各类研究生总数不超过3人(学硕不超过2人,专硕不超过3人),三年累计不得超过8人,其中担任副处级以上领导岗位的人员每人每年招生总人数不超过2人,三年累计不得超过6人。若某方向招生人数较多而本方向导师数相对较少,则应鼓励或动员该方向的部分学生向本一级学科的其它方向调剂。
3.根据国务院学位办有关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相关规定,鼓励和提倡导师给所带研究生提供“三助”岗位(助教、助研、助管),并按研究生实际劳动情况给予一定的薪酬,或在三年内至少组织所带研究生外出参加一次学术交流会议,费用由导师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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