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获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研究生人事档案必须完整转入我校档案馆学生档案室,人事档案未到我校学生档案室或人事档案材料转入不完整的研究生不予以发放助学金。若其完整的人事档案在培养方案规定的基本学制年限内到校,从档案到校的第二个月起,开始为其发放国家助学金。
2.在校学习期间,因联合培养出国(境)、疾病、婚育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从办理完相应手续后的第二个月起停发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从批准之日的当月再行发放。因休学造成学习年限顺延者,其助学金发放的后截止时间为其学习年限顺延后的时间,但不得超过长学习年限。公派赴国外境外攻读学位或自费留学的研究生,从出国前办理退学手续的第二个月起停发助学金。因违法违纪等原因被取消学籍的研究生,自被取消学籍之日起的当月开始停发。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3.学习的全日制定向就业研究生(即在职、有工作单位者)须将人事档案转入学校学生档案室,且提供不享受原单位固定工资、福利、待遇的证明(详见附件:《广西师范大学定向就业研究生无固定工资收入证明》)。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习的全日制定向就业研究生名单须在学院单独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进入助学金发放程序。其资格认定工作统一在研究生一年级时进行,之后不再办理。
20202021年广西师范大学秋季学期研究生新生国家助学金资助金额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