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枣庄学院设立专升本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专升本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枣庄学院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专升本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枣庄学院2019年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招生的日常工作。不委托个人和机构从事专升本招生工作。
第十三条枣庄学院纪委对学校专升本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十四条招生报名条件: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招生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字〔2018〕2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招生计划:按照山东省教育厅(鲁教学字〔2018〕29号)文件公布的2019年专升本招生学校和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2019年枣庄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招生专业、类别、人数公布如下:
枣庄学院2019年专升本招生计划统计表
招生专业类别招生人数汉语言文学师范100美术学师范40学前教育师范100音乐学师范60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100旅游管理 40市场营销 80土木工程 50英语 100合计670
第十六条提档比例:依据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有关规定的比例提档。
第十七条录取原则: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升本科招生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字〔2018〕29号),使用专升本考试成绩与考生毕业学校提供的过程性考核结果相结合的多元录取机制,依据专升本考试成绩,参考过程性考核结果择优录取。
免试生和退役士兵考生录取办法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及省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男女比例: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九条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新生复查:未能获得专科毕业证书的,不得报到入学,并由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专升本新生报到后3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对学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不予学籍注册,由学校负责清退。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籍管理按照《枣庄学院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第二十一条调整专业政策:专升本类学生不得申请调整专业。
第二十二条收费及退费标准: 学费实行学分制收费,学费及住宿费的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山东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学生因故中途退学,退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98号)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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