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照学科专业招生名额,根据考生总成绩(初试+复试)确定拟录取名单。
2.拟录取名单在我校研究生处网站招生信息栏目统一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10个工作日。未经我校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不予学籍注册。
公示结束后,拟录取名单报“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备案。终录取名单及新生学籍注册均以招生单位上报平台的备案信息为准。
3.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研招办提供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包括联系部门、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和通讯地址等,保证相关渠道畅通,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申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复试不合格,不予录取。
(1)未达到规定学历学位要求或提供虚假信息者。
(2)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结果不合格者。
(3)复试总成绩低于60分者(退役士兵计划除外)。
(4)同等学力考生加试课程成绩低于60分者。
(5)初试、复试中有作弊行为者。
(6)体检不合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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