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河南省教育厅的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实施细则、规定和招生章程;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学校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学校制定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做到招生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招生对象。
1.符合2019年河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者。
2.符合2019年河南省普通高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考试报名者。
第十三条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方法。结合学校办学特色和专业人才培养需要,遵循“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选拔适合高等职业教育相关专业学习的综合素质高、具有职业潜质的优秀人才进入学校学习。学校内部业务部门实行“招考分离”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学校2019年招生专业及计划以河南省招生办公室公布的为准。
第十五条志愿填报。
1.考生于2019年3月19日9时至22日18时登录“河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服务平台”(http://pzwb.heao.gov.cn)进行网上志愿填报。
2.考生只能填报一所高校志愿,且志愿修改不超过2次,以网上后一次保存的志愿为准。
第十六条注意事项。
1.学校外语教学为英语。
2.考生的身体要求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相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参加高考体检的考生不予办理录取手续。
3.发电厂及电力系统、工业过程自动化技术、电气自动化技术、供用电技术(中外合作办学)、电力系统自动化技术(中外合作办学)、电厂热能动力装置(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不招色弱、色盲考生。
第十七条1.考核科目由“文化知识”考试与“职业技能”测试两部分组成,满分400分。
(1)“文化知识”考试。考核方式为闭卷笔试,满分300分(语文、数学、英语各100分)。
(2)“职业技能”测试。
高中生:职业适应性测试,考核方式为闭卷笔试,满分100分。主要考察考生的逻辑思维、社会观察、分析和解决现实问题、职业潜能等能力。
中职生:职业技能测试,考核方式为面试,面试专业为考生所报的第一专业志愿,满分100分。主要考察考生的逻辑思维、职业认知、专业素养、实际操作等能力。
2.考试时间。
(1)笔试时间:2019年3月31日9:00-11:30。
(2)面试时间:2019年3月31日13:30-15:30。
第十八条赋分政策。
1.高考加分。严格按照2015年河南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印发的《河南省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的实施方案》执行。
2.技能赋分。考生获得的技能竞赛成绩或政府部门认可的职业资格等级证书,根据不同等级赋分。
第十九条录取成绩=考试总成绩+高考加分+技能赋分。
第二十条根据招生计划和考生考试成绩,划定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分数优先,专业间平行志愿”的原则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录取成绩相同时,按考生“文化知识”成绩依次以语文、数学、英语成绩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考生成绩及拟录取名单在学校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后的名单报河南省招生办公室审核、备案。根据河南省招生办公室的审核结果,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根据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通过高职单招、技能拔尖人才免试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等其他类型的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被录取的考生入学注册学籍后,转学、转专业按照学校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待遇与参加全国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录取的学生相同。未被录取的考生仍可参加全国高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二十三条新生入学后,按照河南省教育厅的统一部署对新生资格进行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技能拔尖人才免试入学条件及录取程序。
1.免试条件
(1)获得由教育部主办或联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中职毕业生。
(2)获得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办或联办的省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的中职毕业生。
(3)具有高级工或技师资格(或相当职业资格)、获得县级劳动模范先进个人以上称号的在职在岗中职毕业生。
2.免试录取程序
(1)符合条件的考生需在3月4日9:00-16:00携带经考生所在学校盖章的《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收技能拔尖人才免试入学登记表》一式三份、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技能竞赛获奖证书原件到学校学生中心112室报名。
(2)经学校审核公示,河南省教育厅复审,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办理录取手续。
第二十五条学校2019年学费标准按专业不同分别为3300元/生·年、3600元/生·年,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标准为15000元/生·年。
第二十六条学校住宿费标准为900元/生·年。
第二十七条学校相关资助政策:
1.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学生可参加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选与评定。
2.学校设有奖学金。受奖面占学生总数的30%,一、二、三等奖学金分别占学生总数的5%、10%、15%。
3.根据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按程序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4.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八条为保证单独考试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落实阳光招生政策,由学校纪检监察组对单独考试招生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保证考生的合法权益。对违反规定的考生,取消其单独考试招生录取资格;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分。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要求如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条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附:咨询电话:0371-62275026/5025/5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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