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我校组织艺术类专业校考的省份,凡专业成绩达到我校要求的考生,我校将依据成绩和各省要求合格证比例核发专业合格证,公示合格考生名单,并将专业合格考生名单报送其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备案。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在满足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我校根据考生综合成绩(文化成绩×权重系数0.3+校考成绩×权重系数0.7)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同等条件下,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若校考合格生源不足,所在省级招办同意我校录取统考(联考)合格考生的,按统考(联考)合格考生的艺术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同等条件下,高考文化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若文化成绩相同,按语、数、外成绩排序录取。
湖南省艺术类专业进档考生按高考文化成绩×权重系数0.3+专业统考(联考)成绩×权重系数0.7之和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同等条件下,专业统考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未组织艺术类专业校考的外省省份,专业成绩认可该省专业统考(联考)成绩,进档考生按所在省的艺术统考(联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在同等条件下,高考文化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若文化成绩相同,按语、数、外成绩排序录取。
第十二条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所加分数计入高考文化成绩。
第十三条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录取结果除在各省招生办的网站上公布外,学校网站也将在录取结束后两天内公布,网址为:zs.***,招生电话0731-84036198,投诉电话0731-84036011。
第十四条招生录取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十五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复查。如发现专业水平与入学考试成绩不符,经核查确认为考试作弊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生源所在省(区)教育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及教材费等费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学校严格按照湖南省发改委、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核定的标准收费。我校美术学、动画、数字媒体艺术、工艺美术、艺术与科技、服装与服饰设计、舞蹈专业学费每生8000元/年,书法学、音乐学专业学费每生6000元/年,如有变化,以湖南省发改委新核定的为准。
第十七条本章程终解释权归属长沙师范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八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如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相悖,以本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