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各县(县级市、区)招生计划,按照考生户籍以县(县级市、区)为单位,按“属地优先,分数从高到低依次录取”的原则录取。
(二)贫困县市区(含脱贫仍享受政策的县市区)考生录取规则:先按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原则优先录取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考生;如有剩余计划,再按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原则录取本县户籍的其他考生。
(三)非贫困县考生录取规则:非贫困县只招录具有当地户籍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考生。当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考生人数不足时,按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原则,录取本市贫困县户籍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考生。如仍有剩余计划,再按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原则录取本市贫困县户籍的其他考生。长沙、湘潭招生计划如未完成,不调入其他地区使用,转入下一年度使用。
(四)同等情况下如遇考生分数相同,则分别按语、数、外三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
(五)因考生主动放弃或其他因素导致未完成的招生计划,按录取规则进行递补。
(六)若专科提前批计划未完成则将剩余计划转入下一年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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