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原则上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二条 录取办法:
1.照顾原则:我校遵循重庆市2019年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加分投档的照顾政策,对符合照顾条件的考生,在录取时按其享受照顾的实际分值计入总成绩(只计高一项分值,不累加)。
2.录取原则:按总成绩(总成绩=文化素质成绩+职业技能测试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总成绩相同时比较职业技能测试成绩。
第十三条 录取查询:我校于录取结束后,在招生网(http://zb.***)上公布各专业录取低分数线。
第十四条 学校住宿实行公寓式管理,住宿费标准为600-1200元/年。
第十五条 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六条 书本费属于代收费,坚持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多退少补原则。
第十七条 因故不能按时入学,须在开学报到前以书面传真或邮寄方式提前向学校请假。未请假逾期2周或请假后逾期1周仍未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且后果自负。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
第十八条 按国家相关资助政策规定,在校学生可享受:
1.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
2.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
3.国家助学金:一等4000元/年、二等3000元/年、三等2000元/年。
4.校设综合奖学金:特等2000元/年、一等1200元/年、二等600元/年。
5.创新创业奖学金:一等10000元/年、二等5000元/年、三等3000元/年。
***和企业家奖学金1000-4000元/年。
7.按国家相关规定可以享受的资助、贷款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生可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当年入学的新生,可在已经开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下属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十九条 学历证书: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颁发国家承认、经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重庆文理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颁发重庆文理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条 重要声明:学校从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问题,请直接与我校招生办公室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校概不负责。
第二十一条 联系方式:
(一)监督申诉:
监督部门:重庆文理学院纪委办公室
监督电话:023-49891717
(二)招生咨询:
招生部门:重庆文理学院招生就业处
招生电话:023-49891968、023-49891966(传真)
学校网址:http://www.***.cn
招生网址:http://zb.***.cn
电子邮件:xyzsb@***.cn
学校地址:重庆市永川区红河大道319号
邮政编码:402160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重庆文理学院招生就业处解释。其他未尽事宜,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9年重庆市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实施方案的通知》(渝教招发〔2018〕14号)精神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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