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我校招生录取工作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取。我校执行各省(市、自治区)制定的招生政策,认可各省(市、自治区)规定的考生加分、降分条件和出档规定。
第十二条 学校对实行顺序志愿的省(市、自治区),依照成绩高低优先录取第一志愿上线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则录取非第一志愿上线考生,直至计划完成;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市、自治区),遵循各省教育考试院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进档考生按以下原则确定录取专业:按分数优先原则确定录取专业,分数相同时,前序专业志愿优先。当所有专业志愿都不能满足时,对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调剂到录取未满额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予以退档。
第十四条 江苏省考生录取原则为:考生进档后的排序办法为先分数后等级,其中普通文理类专业录取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需达到选测2B、必测5合格;美术类专业学业水平测试4合格。浙江省考生录取原则严格依照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学校+专业”投档模式录取。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美术类专业录取原则:我校对艺术类考生的专业考试成绩采用相关省市专业联考成绩;在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合格、文化成绩、专业成绩均达到生源省(市)艺术本科批次录取控制线基础上,按以下规则录取: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按投档分由高到低排序录取。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省(市),按综合分=(文化成绩÷文化满分×30)+(专业成绩÷专业满分×70)从高到低排序录取,综合分相同则先比较专业分,专业分再相同则比较外语科目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
第十六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在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上线的情况下,以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时按投档成绩排序录取;以顺序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时学校将按专业成绩排序录取,专业同分文化优先。
第十七条 对投档总分、专业志愿相同的考生,按各省(市)的有关规定比较相关科目成绩。如相关省(市)没有明确其规定,成绩排序如下:普通文史类依照语文、数学、外语、综合科目(或选考科目)顺序,普通理工类依照数学、语文、外语、综合科目(或选考科目)顺序;少数民族预科类参照普通文理类执行。
第十八条各专业新生进校学习一学期后,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可提出申请,经转出学院签字、转入学院考核合格同意,教务处根据第一学期成绩绩点、转入专业开班缺额计划等条件和公示无异议后,可转到相关专业就读。
第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重庆市财政局、物价局规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学费标准为3125-11500元/年(专业不同学费标准也不同)。各专业收费标准随分专业招生计划在各有关省(市、自治区)的招生刊物上公布。实行学分制的专业按学分制有关规定予以结算,学分制收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构成。
住宿费收费标准为1000-1200元/生/年。就读期间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学费及住宿费。提前批小学教育(全科教师)(定向)专业按重庆市“两免一补”定向培养农村小学全科教师的相关政策,在校期间享受免学费、免住宿费、补助生活费的优惠政策。(2019级新生各专业具体收费标准详见录取通知书《新生入学指南》或届时查询学校招生信息网)。
中科曙光、中兴通讯校企合作班,学校另收培训费4200元/生年,考生自愿选择报考。
第二十条 学校已建立起以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生源地补充助学贷款、校长奖学金、学校综合奖学金、校内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为主,社会资助为辅的多元化学生资助体系,每年投入1000多万元对学生进行资助。具体如下:
1.国家奖学金 8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 5000元/年;国家助学金:一等国家助学金4000元/年、二等国家助学金3000元/年、三等国家助学金2000元/年。
2.校长奖学金:10000元/年;学校综合奖学金:一等奖2000元/年、二等奖1400元/年、三等奖800元/年;校内助学金(绿色资助项目):一般项目1500元/年,重点项目3000元/年。
3.设有学术科研、技能竞赛、文体活动等单项奖学金。
4.农村建卡户家庭学生资助:享受国家助学金二等及以上资助,同时重庆籍建卡户学生可在重庆市学生资助管理信息平台(www.***)在线申请学费资助”,学费标准在8000元以内的全额补助,超过8000元的定额补助8000元,超出部分可通过助学贷款途径解决,学生就读期间助学贷款由财政全额贴息。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入学前需到已经开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下属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地址及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重庆三峡学院百安校区(重庆市万州区天星路666号)
邮编:404020
学校网址:http://www.***.cn
招生网址:http://www.***.cn/zsb/
招生咨询电话:023-58102264、58106645、58102133
第二十二条 学校从不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代办招生事宜,凡有关招生录取事宜,请直接与我校招生部门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校概不负责。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学校招生委员会(具体部门学校招生就业处),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政策如与本章程冲突者,以本章程为准。
二○一九年六月三日
2019年重庆三峡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录取规则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