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出生之日起至报考时户籍一直在我市久居;
2.随其父或母户籍已落户我市,其父或母为区县级(含)以上组织人事部门确认引进的优秀人才、区县级(含)以上政府审批的招商引资项目的主要投资者、部队复员军人、部队转业军人;
3.因家庭变故、其父或母工作调动等原因随其父或母户籍已落户我市;
4.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在国外就读达到高级中等教育同等学力,回国后本人户籍已落户我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