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按照以下规则拟录取,拟录取名单由重庆大学研究生院进行公示。
(一)法学硕士
1.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各研究方向优先拟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即各研究方向按照招生指标,在第一志愿考生中按照总分高低依次拟录取。
2.各研究方向在招生指标内没有拟录取足够的第一志愿考生,剩余招生指标按照考生填报的调剂志愿顺序,在各志愿内按照总分高低依次拟录取。如:某研究方向招生指标为4人,第一志愿拟录取2人,还剩2个招生指标;剩余2个招生指标,先从报考该研究方向的第二志愿考生中按照总分高低依次拟录取,如填报该研究方向的第二志愿考生仅1人,剩余的1个招生指标在第三志愿中拟录取,依此类推。
3.如有研究方向按照以上规则拟录取后,招生指标还未用尽,可在未被其他研究方向拟录取且服从志愿调剂的考生中按照总分高低依次拟录取。
4.如有法学考生未被任何研究方向拟录取,且符合法律(法学)专业招生要求即本科必须为法学专业,自愿申请调剂到非全日制法律(法学)类型,在该专业类型招生指标有剩余的前提下,可在申请调剂到非全日制法律(法学)考生中按照总分高低依次拟录取。
(二)法律硕士
1.法律硕士考生,按照报考的专业类型,在招生指标内按照总分高低依次拟录取。
2.法律硕士考生未被报考志愿拟录取,并自愿申请调整学习方式为非全日制,如对应的非全日制研究生未招录满额,可在申请调整学习方式到对应的非全日制专业的考生中按照总分高低依次拟录取。
(三)专项计划考生
按照学校下达的计划名额,分别在报考专项计划类别考生内按照总分由高到低拟录取。
(四)以下情况者,不予录取:
1.复试成绩不合格者;
复试成绩满分按100分计,复试成绩低于60分为不合格。
2.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不合格者;
3.体检不合格者;
4.加试两门科目中任一门成绩低于60分者。
同等学力考生、本科结业生、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复试时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和考生的加试科目成绩不合格者(加试科目成绩不计入复试成绩,但两门中任一门成绩低于60分即视为复试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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