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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南民族大学全日制普通本预科录取规则

2019年中南民族大学全日制普通本预科招生章程录取规则
技校网 更新时间:2021-10-04 05:30:00 解决时间:2019-06-04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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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国家民委的有关政策,学校面向全国招收各民族考生,其中少数民族考生约占招生总数的65%。根据生源情况,学校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商定调档比例及其中的少数民族考生比例。在湖北省,学校招收认定了少数民族高考优录资格考生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40%。

第十二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按录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确定。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20%;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05%。

第十三条 在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当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学校接收非第一志愿报考考生;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平行志愿投档后未完成计划时,将征集志愿。

第十四条 学校认可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加分,以考生所在省级招办投档成绩(不含平行志愿排序分)进行录取及确定专业。在专业招生规模允许的范围内,学校将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情况适度调整专业招生计划安排。

第十五条 学校确定考生录取专业实行分数优先原则,不设专业分数级差,同等条件下少数民族考生优先录取。同等分数及民族条件下,先根据实考分再根据相关单科成绩和专业志愿相结合的原则确定,相关单科成绩优先原则在学校本科招生信息网公布。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在江苏省,普通文理科考生的学业水平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 及以上,进档考生按先分数后等级原则择优录取。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在上海市、浙江省录取时,按照相应省市投档排序规则进行录退,考生选考科目须符合本校公布的当年上海市、浙江省相应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七条 外国语言文学类各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新生进校后均须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非英语语种的考生慎重填报)。对录取以少数民族语文答卷的考生,学校不提供相应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学。

第十八条 学校录取新生无男女比例和应届、往届生限制。录取新生的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美术类专业录取原则:按生源省投档规则投档后,学校对进档考生按综合成绩(专业省统考成绩*60%+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40%)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再按分数优先原则进行专业分配;对内蒙古进档考生,按综合成绩实行专业志愿清原则择优录取。

音乐学、舞蹈学、舞蹈表演专业录取原则:按生源省投档规则投档后,学校对进档考生按专业省统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录取原则:按生源省投档规则投档后,学校对进档考生按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组织的体育专业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男生身高低于1.70米,女生身高低于1.60米者,一般不予录取。

第二十一条 预科班录取按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规定的政策执行。预科班只招收有预科志愿的少数民族考生,依据招生省(区、市)投档政策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参加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地区学生考试的考生,按其考试成绩、志愿及学校招生计划,在联招办划定的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择优录取。依据台湾地区学测成绩招收台湾高中毕业生按教育部相关规定和学校当年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三条 高水平运动队招生按教育部有关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和学校当年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入校新生根据《中南民族大学学生学费和住宿费管理办法》进行收费。大类招生专业在专业分流后按各专业学费标准收费。学费、住宿费和代收费标准经学校所在地省级物价部门审核备案后向社会公布,收费目录清单登陆学校财务处网站和本科生招生信息网查询,网址:https://zsb.***.cn/s/80/t/1007/30/6c/info143468.htm。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审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其生源所在地。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新生入学设有“绿色通道”。学校通过各类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各种社会资助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七条 学校通过本科招生信息网https://zsb.***.cn或校园网https://www.***.cn发布有关招生信息和录取结果。学校招生办公室咨询电话:027-67842763。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学校原有的关于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技校网数据中心 2019-06-04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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