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精神,深入完善高校招生考试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浙江省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方案》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办学特色和专业人才培养需要,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学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浙江中医药大学滨江学院2019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
第五条 浙江中医药大学滨江学院创办于2000年,是浙江中医药大学利用现有的优质教育资源、按照新机制新模式举办的本科层次的独立学院。
第六条 学校全称:浙江中医药大学滨江学院(浙江省代码:0116)。
第七条 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浙江中医药大学滨江学院。
第八条 学校地址:滨文校区(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文路548号,310053)、富春校区(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百川街260号,311402)。
第九条 学校委托浙江中医药大学成立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实施该项工作,研究、制定学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政策,并对重大事宜作出决策。
第十条 学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职能组协同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