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校博士研究生招生选拔机制改革,积极探索拔尖创新人才选拔模式,充分发挥学院和博士生导师在人才选拔及培养中的主体作用,切实提高博士研究生生源质量,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申请-考核”制方式招收博士研究生,是指申请人不参加学校组织的统一入学考试,而是经过本人申请、专家推荐、导师及学院考核、学校审定等程序,录取为博士研究生的招生制度。
第三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科学选拔,择优录取,确保生源质量。
第四条 “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由研究生院负责招生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各招生学院在一级学科博士点依托学院的统筹下,开展本学院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和考核工作;学校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对“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进行监督,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条 招生学科为学校一级学科博士点,招生计划占用招生学院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数。
第六条 经学校确认,当年具有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的博士生导师可向所在招生学院提出申请以“申请-考核”制方式招收博士研究生。
第七条 以“申请-考核”制方式招收博士研究生的导师应有在研课题和充足的科研经费,能为博士研究生提供助研津贴(奖助学金)。
第八条 申请人除须符合我校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中规定的报考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往届、应届硕士毕业生;
(二)专业基础好,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取得突出学术成果,近三年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导师第一)或通讯作者在本学科核心刊物上发表相关学术论文(含录用)、或获得相关学科国家发明专利(排名第一)、或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励,或获得其它由学科认定的高质量创新和科研成果;
(三)具有较强的英语能力;
(四)报考类别应为全日制非定向就业学术型博士研究生,即录取后必须全学习,入学前将全部人事档案、组织关系等转入我校;
(五)符合招生学科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选拔包括个人申请、资格审查、单位考核和审批录取四个阶段。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向招生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学习成绩单、本科和硕士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硕士学位论文及证明其学术科研能力的相关材料、硕士生导师推荐信和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导师推荐信、《拟攻读博士学位的科学研究计划书》、政审表等材料;
(二)资格审查。招生学院对申请人学术潜力、外语水平、科研材料、计划书、思想政治等情况给出初审意见并排序上报研究生院审核;
(三)单位考核。各招生学院考核小组制定考核细则并对资格审查通过的申请人组织考核。重点考察申请人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本学科前沿知识及新研究动态的掌握情况和是否具备博士研究生培养的学术潜能和综合素质等。考核包括英语水平考核、专业基础知识考核和综合素质考核。考核结束后确定考核成绩和拟录取意向。考核全程均需录音录像,安排专人记录;
(四)审批录取。研究生院对招生学院考核通过的申请人名单进行审核,并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审批后上报湖北省招办和教育部,录取检查合格后正式录取。
第十条 加强“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信息公开,接受考生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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