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招生学院根据学校安排,在一级学科博士点依托学院统筹下,制定本学院的“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实施细则,经研究生院审核后,同时在研究生院和各招生学院网站上公布;
(二)申请人资格审查通过后,相关信息在招生学院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三)对申请人的各项考核成绩及拟录取意见,在研究生院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
(四)若考生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可向学院或学校提出申诉,经查属实的招生违规行为,即撤销相应结果,并追究涉及单位及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工作按照“谁公示、谁解释、谁负责”的原则执行。
第十二条 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选拔工作一般在每年的11~12月开展。
第十三条 一级学科博士点依托学院统筹协调本学科所覆盖的各二级学科博士点依托学院开展“申请-考核”制研究生选拔与培养工作。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若与教育部当年的招生政策不一致的,以教育部公布的政策为准。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2019年长江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信息公开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