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退学学费规定:学校按照山东省教育厅等七部门下发的鲁教财字〔2010〕27号文件中关于退费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艺术类本科学制四年。学生在校期间各项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的,由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生授予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外语语种要求:不限。
第十四条对考生体检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
第十五条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校考成绩合格考生将收到由我校寄出的合格证,同时也可通过学校网站及招生咨询电话查询。
第十六条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本章程规定的内容如果与生源省有关文件规定不一致,则按教育部及生源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章程由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联系地址:山东省东营市北二路271号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编:257061;
联系电话:(0546)7396191、7396881;
学校网址:http://www.***.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