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地区研究生培养按照中国人民大学《关于招收和培养港澳台地区研究生的规定》执行。
我校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基本学习年限为2-3年;各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详见相应专业学位招生简章。
我校博士研究生的基本学习年限为4年。
研究生已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通过的,可撰写学位论文。有关学位论文撰写、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须按中国人民大学的相关规定执行。
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培养方案的规定内容,按照中国人民大学学籍管理和学位授予的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被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并被授予相应的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