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定向就业”考生,在拟录取资格确定后,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全部人事档案、组织关系调转手续,经审查合格,发给录取通知书。未按规定办理档案调转手续和档案、政审不合格的考生,将被取消录取资格。
2.“定向就业”考生,录取前,我校须和考生及其定向就业单位签订定向就业培养合同书,不转户口、人事档案等,学生毕业后回定向单位或地区就业。在职考生在报名时须征得所在单位的同意,与所在单位因报考问题引起的纠纷而造成不能录取等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